中国食品网

首页 > 法规 > 正文

网络食品安全新规正式实施 网售食品需持证经营

发布时间:2017-08-15 01:30:08  |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私人自制泡菜、纯手工曲奇饼、秘制卤牛肉……这些自制手工美食充斥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但随着10月1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的正式执行,这些深受吃货们喜爱的自制美食将受到监管。《办法》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

  网络外卖平台相对规范

  记者打开多家外卖平台发现,大多数餐饮商家都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在商家介绍页面上一一进行展示,商家信息、评价、照片和商家资质等清晰可见。

  记者又通过淘宝、京东等网络平台查看,平台上的食品商家在标榜自家食品纯手工、无添加、包装干净的同时,只有少部分商家在简介中对相关许可证进行公示。

  而微信平台的自制食品市场就更混乱了,这些商家的食品生产场所就是自家厨房,几乎没有线下实体店,也没有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照。“虽然这些食品卖家多数会在朋友圈里展示制作过程,称其制作过程多么卫生,保证食品安全,但一旦出现问题,这些经营者只要注销微信号就能消失得无影无踪,违规成本极低,太不让人放心了。”经常购买自制食品的市民戴小姐表示。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取证备案

  本月实施的《办法》明确,凡是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都属于网络食品经营。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且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法》对于乳制品、保健品也有特殊的规定: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办法》还规定,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包括网络订餐),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或向第三方交易平台索赔。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遇问题网络食品可向食药监部门举报

  芗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网络外卖订餐属于新的消费方式,商家的经营地点、经营主体和卫生许可证等往往不配套,相关人员在进行巡查时往往很难查处到这些商家,在监管方面存在一定困难。

  对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监管难的问题,《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提供了可操作的查处办法。其中明确,食药监部门进行安全抽检过程中,将采用“神秘买家”监管的监管制度。县级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以顾客的身份购买样品进行检验,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的样品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

  为了突出抽样检查的公正性,神秘买家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对此,芗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食品时,应查看食品包装上是否能看到生产厂家信息、生产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相关的食品信息,必要时可要求食品商家出示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件,倒逼这些商家规范经营。在发现网络食品出现违规问题时,消费者也可向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海峡都市报记者 郑俊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