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06 13:14:45 | 来源:北方网法制 作者: 责任编辑:
23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妥善审理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保障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情况,并通过典型案例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责任如何划分。市一中院作为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2018年受理上诉案件分别为661件和748件,今年前9个月为426件,约占各类民商事案件的10%。
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责任划分不同
在某会展中心自行车展区前,文某驾驶正在展出的电动四轮车将巩某及其丈夫孙某撞伤。经鉴定,该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甲公司是展位的承租方,涉案车辆归乙公司所有,文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将机动车在自行车展览会上展出,并在未询问试驾人员有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将机动车交由文某驾驶,造成他人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文某在驾驶涉案车辆时,负有谨慎注意义务,亦应对本次伤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公司作为展位的承租方,对其展位上的车辆负有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审查乙公司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导致机动车参展,致人受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负40%责任、文某负30%责任、甲公司负30%责任。
租赁车辆发生事故谁负责?
黄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遇红灯继续行驶,与李某正常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黄某与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该货车系G公司所有,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现租赁给温某使用,温某已支付相应租赁费用。李某系温某雇佣人员。
法院审理认为,温某与G公司未对事故车辆的投保进行约定,G公司作为所有人和出租人,没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其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温某应根据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行人横穿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无责任?
王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高速公路行驶,遇行人刘某横过高速公路。王某在采取紧急措施过程中,其所驾车辆碰撞刘某及前方同向同车道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刘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小型越野客车在RM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小型轿车在HT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TJ公司系该高速公路所有者,TA公司系本次事故高速路段的经营、管理与维护单位。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路段两侧有边网围挡,虽然有被破坏的情形,但其设置本身就是禁止与警示行人勿入,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根据TA公司提供的维修记录可知,其对边网定期进行巡查、上报,并及时补修与更换。同时,TA公司在高速路中间设立了“禁止穿越高速公路”的警示牌与警示标语,作为管理人已经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了警示义务。遂判令RM保险公司及HT保险公司承担相应保险赔偿责任,TA公司不承担责任。(津云新闻编辑靳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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